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近日,我省出台的《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中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允许参保职工家人相互共济使用。那么参保职工与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建立共济关系?个人账户如何给家庭成员使用?哪些家庭成员可以使用?有什么条件?……11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对政策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介绍,我省参保人员按自愿设立的原则,与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家庭共济账户。家庭共济账户创建人为我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创建人可将自己个人账户中的一定资金划转到共济账户中,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医疗保障,每次划拨金额不低于500元。创建人最多可邀请6名家庭成员作为被共济人。被共济人为创建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且必须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的建立采用线上(青海医保APP、自助终端)、线下(医保经办大厅)方式办理。建议参保人员通过实名注册青海医保APP,按操作提示完成共济账户的创建。

建立家庭共济关系后,创建人及被共济人可使用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支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结算时,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或为零时,可使用共济账户。被共济人员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用共济账户缴纳个人保险费。共济账户余额不足时,创建人可通过青海医保APP进行再次划拨,一个年度内可以多次划拨,也可以随时变更共济人员及解除共济关系。除共济关系创建人自愿解除共济关系外,五种情形自动解除共济关系,一是创建人认定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的;二是退出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的;三是省内跨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四是变更为离休待遇的;五是创建人死亡的。家庭共济关系解除后,其账户余额自动返还至创建人原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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