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11月16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首起袭警案件,被告人妥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该案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实施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袭警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妥某某与妻子在家中发生争执,其妻报警,格尔木市公安局民警刘某、辅警冶某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妥某某使用皮带击打刘某背、腰部,抓伤冶某胸部,后被赶来的支援民警依法制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群众应当支持和配合。遇事慌乱,醉酒失控,情绪崩溃绝不是袭警的理由和借口,任何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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