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记者 包拓业报道) 如今,随着科技进步,电子设备普遍使用,不少人会选择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进行转账,在转账过程中应明确备注转账款项用途,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用途的劳务纠纷上诉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占某某与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由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占某某支付劳务工资50000元。宣判后,高某某不服向西宁中院提起上诉。

西宁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从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承包其公司在玉树州的建桥项目。2019年6月1日,高某某(甲方)与占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青海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玉树州的项目8个小桥,乙方提供所有的施工人员,暂定技工每天300元,普工每天200元,按照出勤天数计算,带班占某某每天按照350元计算,管吃管住,乙方人员必须干完全部后才能离场,工地初验完后一个星期付清人工工资。案涉工程2019年6月份开工,2019年11月份施工完毕。2019年11月15日,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占某某玉树工地工资50000元(大写五万元),欠款人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占某某称高某某至起诉前未向其支付劳务费。

西宁中级法院二审期间,高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四份,拟证明2019年11月16日,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占某某转款10000元,12月26日转款15000元,12月27日转款10000元,12月28日转款3000元,上述38000元均为支付的案涉玉树工资。经质证,占某某对上述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供完整原始微信聊记录证明高某某支付的上述款项与本案所涉玉树工资无关,全是果洛的工资。

法院认为,对于高某某上诉所称已将案涉款项支付完毕的理由,通过二审调查,占某某与高某某签有两份协议书,一份协议的施工地点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一份施工地点在本案所涉的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高某某向占某某支付的款项并未注明该款用途,无法证明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的款项确系支付的本案所涉玉树工地工资费。故高某某向占某某出具《欠条》证明欠付玉树工地工资50000元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高某某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向占某某支付玉树工地人工工资50000元。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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